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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第六十四条规定: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,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,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、非法财物的,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。其中,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、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,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、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其中“擅自举行”,是指未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而自行组织的大型宗教活动,违法的主体包括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,也包括其他的单位或个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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