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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办法》规定了宗教团体主要负责人的兼任、任期、驻会办公等事项。会长(主席、主任)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,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,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(主席、主任);会长(主席、主任)每届任期五年,一般可连选连任一届;会长(主席、主任)一般应当在团体驻会办公,特殊情况下不能驻会的,由常务副会长(常务副主席、常务副主任)负责团体日常工作,副会长(副主席、副主任)中应当至少有一位驻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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