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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公民本人签字捺印的《湖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》;
(二)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(三)居民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,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:(1)出生医学证明;(2)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;(3)收养证;(4)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;(5)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;(6)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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