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民族】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,需提交哪些材料?
(一)书面提交《湖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》;根据生父(母)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,申请表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字捺印确认;根据养父(母)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,申请表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字捺印确认;根据继父(母)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,申请表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(母)与继母(父)共同签字捺印确认。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,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。
(二)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(三)依据生父(母)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,需提供离婚证明;依据继父(母)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,需提供生父(母)与继母(父)的婚姻关系证明;依据养父(母)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,需提供收养证明;
(四)居民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,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:(1)出生医学证明;(2)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;(3)收养证;(4)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;(5)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;(6)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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